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向北方,男,19**年**月**日生,汉族,武汉市人,身份证号:******************,住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电话:15337126571上诉人:王建红,女,19**年**月**日生,汉族,武汉市人,身份证号:******************,住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电话:15337126571
被上诉人: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峰 地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光谷大道当代国际花园办公楼5号楼 电话:027-81732030
上诉人不服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意见如下:
一、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原审判决认为,“原告王建红代表其家庭与被告光投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这句话与事实不符。事实是:上诉人王建红在没有向北方的授权委托的情况下,在被上诉人提供的空白《拆迁补偿协议书》上签了向北方的名字、按了自己的手印。王建红只能签自己的名字,不能签她老公的名字,该签名不合法、没有法律效力。
原审判决认为,“原告向北方对上述事实均未提出异议”,这句话与事实不符。事实是:上诉人向北方有异议,如果没有异议,他怎么会打这场官司呢?
原审判决认为,“且在起诉状中也自认为该协议是原告向北方、王建红与被告光投公司签订的”,这句话与事实不符。事实是:上诉人向北方根本没有和被上诉人签订过《拆迁补偿协议书》,因为该协议上“向北方”这三个字的签名不是向北方本人的签名,无法推定为上诉人向北方签字认可了。
原审判决认为,“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对其效力予以认定”,这句话与事实不符。事实是:该协议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一、上诉人向北方不在签协议的现场、上诉人向北方没有在该协议上签字,该协议不是上诉人向北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第二、上诉人王建红在协议上不是签自己的名字,而是签他老公向北方的名字,又没有向北方的授权委托书,这样的签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样的签名无效。第三、上诉人王建红签向北方的名字时,该《拆迁补偿协议书》上是空白的,什么内容都没有填写。空白协议什么内容都没有,属于无效合同。
被上诉人声称,编号为E020的房屋253.2896平米属于向北方、向东方兄弟二人共有,所以从该房屋拆迁款中扣除一半(90837元)交给向东方。
经过对编号为E020和编号为E020-1的两份《拆迁补偿协议书》进行对比,发现有矛盾。
编号为E020的协议签名为“向北方”,该协议第一条第二款为“(二)房屋产权属向北方所有”,后面的“共有”两字被划掉了;该协议确认的房屋面积为:砖混结构一层:111.0577平米、二层:111.0577平米、连体砖房:31.1742平米,合计房屋总面积为:253.2896平米。
编号为E020-1的协议签名为“向东方”,该协议第一条第二款为“(二)房屋产权属向东方所有”,后面的“共有”两字被划掉了;该协议确认的房屋面积为:砖木结构:35.4平米。
【1】从上面两份协议看,如果该协议合法有效,那么这253.2896平米就根本不是兄弟二人共有,而是上诉人向北方一人独有。因此,既然不是兄弟二人共有,那么以“兄弟二人共有”为名义,从向北方的拆迁款里扣除90837元,交给第三人向东方,就是错误的,应该予以纠正。
【2】如果扣除90837元的行为是正确的,那么,253.2896平米的房屋应该标注为向北方和向东方兄弟二人共有。但是,我们看到拆迁协议书上清清楚楚地写着,这253.2896平米的房屋为上诉人向北方一个人独有。
这个疑点如何解释?
上诉人王建红说,这个协议书当时是空白的,她签名后,拆迁公司拿回去乱填。只有这种说法才能解释为什么会出现上面的疑点,因此,空白协议书一说是可信的。既然是空白协议,就属于无效协议,协议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被上诉人应该返还上诉人253.2896平米的房屋。
二、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要求返还协议原件的判决没有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作为拆迁公司,和拆迁户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按照生活常识,签合同,至少应该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哪有只签订一份协议的?
然而,在东湖开发区流芳街、豹澥镇的拆迁活动中,被上诉人故意只签一份协议、故意用空白协议欺骗拆迁户签字,被坑骗的拆迁户不是一家两家、而是整村整村、成千上万户。
原审判决说《拆迁补偿协议书》原件由被上诉人保管符合常理、合法,说上诉人索要协议原件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这种判决非常荒谬。难道拆迁公司使用空白合同的做法有法律依据?难道拆迁公司和拆迁户签合同时只签订一份,有法律依据?是哪条法律规定,签合同可以只签一份,签合同可以不把协议原件交给当事人?现在只有这一份《拆迁补偿协议书》,凭什么必须由拆迁公司保管?拆迁公司既然认为复印件核对无误,有个复印件就可以了,就应该由拆迁公司自己保留复印件,把原件交给上诉人王建红、向北方保管。
综上所述,由于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二审法院全面调查,还原事实真相,依法改判。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向北方、王建红
日 期: 2012年 月 日
(责任编辑:admin)
日 期: 2012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