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开庭过程中,被告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出具了向北方、以及向东方的《拆迁补偿协议书》原件,辩称,因为250平米的房子为兄弟二人共有,所以,在向北方的拆迁补偿费里克扣了9万元,转交给了向东方。
但是,经过对向北方、向东方的《拆迁补偿协议书》原件比对发现,那250平米的房子并不是兄弟二人共有,而是向北方独自拥有。向北方编号为E020的《拆迁补偿协议书》正面第一条第(二)款明确显示为:房屋产权属向北方所有(
共有)。“共有”这两个字被划掉。《拆迁补偿协议书》正面明明说250平米的房子产权属向北方一人所有,不是与他人共有;但是《拆迁补偿协议书》反面却又被添加了一句“家庭兄弟分家,经村组干部协调付给E020-1号兄向东方补偿款90837元”。王建红说,这句话是拆迁公司未经自己许可,私自添加上去的,擅自篡改协议,该条款无效。
向东方编号为E020-1的《拆迁补偿协议书》正面第一条第(二)款明确显示为:房屋产权属向东方所有(
共有);《拆迁补偿协议书》反面标注的房子面积为:34平米;向东方签名、按手印,确认自己的房子只有34平米。
两个人的《拆迁补偿协议书》经向北方、向东方、被告武汉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三方一致确认:编号为E020的房子250平米产权属向北方一人独有;编号为E020-1的房子34平米产权属向东方一人独有;因此,擅自添加“家庭兄弟分家,经村组干部协调付给E020-1号兄向东方补偿款90837元”是站不住脚的,扣款也是错误的。
证据:
点击图片查看高清大图:向北方、王建红的《拆迁补偿协议书》正面
点击图片查看高清大图:向北方、王建红的《拆迁补偿协议书》反面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