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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对于违法占地修建建筑物的,适用限期拆除和没收的条件是什么?

/2020-09-07 /判决案例 /阅读:
裁判要点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修改后为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据此,对于违法占地修建建筑物的,适用限期拆除的条件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集体建设用地),适用没收的条件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占用的土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当事人违法建筑占用的土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故行政机关作出没收违法建筑、而未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437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增龙,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军兰,男,195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沭阳县苏州东路42号。
  法定代表人:彭伟,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一审第三人:杨桂芳,女,195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再审申请人郑增龙、刘军兰因诉被申请人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行终59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郑增龙、刘军兰以杨桂芳的涉案用地行为属于村民建设住宅,应当对涉案违法房屋进行拆除等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于违法占地修建建筑物的,适用限期拆除的条件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一审、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看,第三人杨桂芳违法建筑占用的土地属于集体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故沭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没收违法建筑、而未作出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郑增龙、刘军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增龙、刘军兰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绍华 
审判员  何 君 
审判员  朱宏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朱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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