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诉 讼 状
原告 :彭永胜,男,19**年**月**日生,汉族,武汉市人,身份证号:******************,住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电话:15972107637 联系QQ:412852887
被告: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廷元 地址: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东科技园华光大道1号 电话:027-87172020 传真:027-87172100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履行2002年12月30日与原告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二条,立即给原告在三李陈新村新辟还建地173.69平方米,并办好相关建房手续,以便原告建房。
2、判令被告立即履行该《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七条、《关南村拆迁还建协议书》第四条第2款及第3款,按有关政策(武价房[2002]75号)立即足额支付2002年12月30日至2009年3月30日拖欠的临时安置补助费271129.28元。
3、判令被告按照武价房[2002]75号文件(12元/平方/月),继续支付从2009年4月1日开始到被告履行该《房屋拆迁协议书》之日期间所产生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4、判令被告赔偿本次诉讼产生的各项费用(保留进一步向被告索赔因被告违约所造成的其他损失的权利)。
事实和理由:
2002年,被告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东湖开发区关南村进行征地拆迁。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武汉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被告东湖高新集团在对原告房屋证件进行严格审查后,和原告签订了格式统一的《房屋拆迁协议书》。
2002年12月30日,被告武汉东湖高新集团与原告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书》约定: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补偿原告房屋拆迁补偿费206397.97元;由武汉东湖高新集团给原告“在三李陈新村新辟还建地,原则上按被拆迁正房面积安置还建宅基地”;同时还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有关政策和《关南村房屋拆迁还建协议书》规定办理。”
但是协议书签订后,包括原告在内的所有被拆迁户都没有拿到《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一被告称协议书要全部拿回公司,用于办理拆迁还建房的房产证,办完房产证就会把协议书还给原告,但是拖了几年,协议书也没还给原告。不仅如此,被告还收走了原告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原始证件。
拆迁协议签订后,原告按协议约定,自行拆除了房屋并清场。
2003年4月16日,被告从原告房屋拆迁补偿费206397.97元中扣除5000元用作建房押金,将剩下的201397.97元支付给原告。后来又于2004年7月27日支付给原告过渡费23802.24元,2005年2月3日支付给原告过渡费23802.24元。
但是被告后来一直没有给原告新辟还建宅基地,致使原告无法新建还建房。后来,被告还中止支付过渡费。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拆迁协议,立即给原告安排还建宅基地;立即足额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但是被告却一直置之不理,拒不履行。
特向法院提起以下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立即履行2002年12月30日与原告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二条,立即给原告在三李陈新村新辟还建地173.69平方米,并办好相关建房手续,以便原告建房。
二OO二年五月二十七日颁布的《关于制定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的通知》武价房[2002]75号规定:“拆迁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注:拆迁过渡费)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计算,超过协议书约定或超过两年还建期限的,自超过之月起,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计算。”
2002年12月30日与原告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书》上没有明确约定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只是在第七条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有关政策和《关南村房屋拆迁还建协议书》规定办理”。
按照有关政策——武价房[2002]75号计算原告的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为:2002年12月30日至2004年12月30日应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为:(485.76平方*6元/平方/月*24个月=69949.44元);2004年12月30日至2009年3月30日应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为:(485.76平方*12元/平方/月*51个月=297285.12元)。两项总计为367234.56元。
判令被告立即履行该《房屋拆迁协议书》第七条、《关南村拆迁还建协议书》第四条第2款及第3款,按有关政策(武价房[2002]75号)立即足额支付2002年12月30日至2009年3月30日的临时安置补助费367234.56元。
被告分别于2003年4月16日支付给原告过渡费8500.80元、于2004年7月27日支付给原告过渡费23802.24元、2005年2月3日支付给原告过渡费23802.24元。2009年4月份支付给原告过渡费2万元,后来又支付给原告过渡费2万元。五次总计支付过渡费96105.28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临时安置补助费367234.56元,被告已支付过渡费96105.28元。这两项相抵扣,被告还需支付给原告临时安置补助费271129.28元。
3、判令被告按照武价房[2002]75号文件(12元/平方/月),继续支付从2009年4月1日开始到被告履行该《房屋拆迁协议书》之日期间所产生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4、判令被告赔偿本次诉讼产生的各项费用(保留进一步向被告索赔因被告违约所造成的其他损失的权利)。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彭永胜
2009年5 月9 日
2009年5 月9 日
附录:
1、《房屋拆迁协议书》复印件
2、《肖家湾房屋拆迁补偿费及分房汇总表》复印件
3、《关南村拆迁还建协议书》复印件
4、被告划拨给原告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存折复印件
5、被告划拨给原告过渡费的存折复印件
6、《关于制定我市中心城区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的通知》武价房[2002]75号
7、本状副本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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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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