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临时安置补偿费由按照本办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租赁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超过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产权调换房屋还未交付的,【应当按照增加50%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武价房字[2002]75号》规定的过渡费标准6元(12元)/月/平米,标准太低,已经于在2011年10月28日被《武价法规[2011]103号》废止了。

湖电社区拆迁过渡费30元/月/平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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